(2013)东行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原告陈承健诉田东县人民政府2010年11月19日颁发给第三人陈尔师“东林证字(2010)第0311040005号林权证”行政侵权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承健,田东县人民政府,陈尔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东行初字第18号原告陈承健,男,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镇××组。被告田东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韦晓新,县长。第三人陈尔师,男,194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镇××组。原告陈承健诉田东县人民政府2010年11月19日颁发给第三人陈尔师“东林证字(2010)第0311040005号林权证”行政侵权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纠纷已得到解决,不必继续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和损害他人的利益,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承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承健负担。审 判 长 林 敏审 判 员 黄承产人民陪审员 梁 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覃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