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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行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原告陈承健诉田东县人民政府2010年11月19日颁发给第三人陈尔师“东林证字(2010)第0311040005号林权证”行政侵权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承健,田东县人民政府,陈尔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东行初字第18号原告陈承健,男,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镇××组。被告田东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韦晓新,县长。第三人陈尔师,男,194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镇××组。原告陈承健诉田东县人民政府2010年11月19日颁发给第三人陈尔师“东林证字(2010)第0311040005号林权证”行政侵权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纠纷已得到解决,不必继续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和损害他人的利益,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承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承健负担。审 判 长  林 敏审 判 员  黄承产人民陪审员  梁 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覃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