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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民民初字第12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民民初字第1226号原告宋某某,男,1954年10月23日出生。被告黄某某,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原告宋某某与被告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8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同日作出裁定,依法查封被告黄某某价值40万元的财产,并向其公告送达了该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和原告认识,多次向原告借款,结算后共欠原告现金444663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拒绝偿还。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444663元。被告黄某某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递交的证据有:被告黄某某于2010年10月11日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一张,证明被告借原告444663元,被告应当偿还。被告黄某某未向本院递交证据。庭审时,由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对原告的证据进行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所递交的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本院予以确认。本院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确认本案事实如下:被告黄某某多次向原告宋某某借款,双方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444663元,被告于2010年10月11日给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该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清偿。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与被告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偿还欠原告的44466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宋某某现金444663元。被告黄某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70元、保全费2500元由被告黄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振江审 判 员  黄海涛人民陪审员  刘启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丁玉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