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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第48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王辉、王志才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涪城区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王志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涪城区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4824号原告:王辉,男,汉族,生于1987年9月1日,绵阳市高新区人,住绵阳市高新区三河埝居委会*组。原告:王志才,男,汉族,生于1964年11月25日,绵阳市高新区人,住绵阳市高新区三河埝居委会*组。委托代理人:马波,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涪城区支公司,地址:绵阳市临园路中段82号。负责人:谢薇,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曾勇,四川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诉被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请求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辉、王志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王辉、王志才承担。审判员  黄昌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许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