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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辖终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陈燕与单松强、杨美良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单松强,陈燕,杨美良,俞颖芝,杨章纯,单兰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辖终字第3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单松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燕。原审被告杨美良。原审被告俞颖芝。原审被告杨章纯。原审被告单兰芳。上诉人单松强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3)东商初字第307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单松强上诉称,其与陈燕的住所地均在浙江省磐安,原审裁定违背了事实、法律。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杨章纯、单兰芳的住所地均在浙江省东阳市。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享有本案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陆军传审 判 员 丁予兴审 判 员 陈振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管 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