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刑执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罪犯李东成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东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长刑执字第388号罪犯李东成,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山西省长治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在山西省潞城监狱服刑。罪犯李东成因犯抢劫罪被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1日以(2006)陵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5年12月27日至2015年12月26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已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9月1日,本院作出(2011)长刑执字第50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潞城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后本院认为,罪犯李东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处一宽级,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东成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晓平代理审判员 张树苗代理审判员 王旭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郑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