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刑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欧阳一正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一正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稿纸签发:传批:主办部门:拟稿人:年月日核稿人:年月日报:发:保密等级:文号:份数:份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岳刑初字第509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阳一正,个体工商户。因本案于2013年5月28日被抓获关押,2013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7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岳检刑诉(2013)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一正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卫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阳一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欧阳一正先后于2009年11月19日、2011年1月24日、2011年5月4日、2011年5月23日、2011年9月29日、2012年3月25日向中国建设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兴业银行申领了信用卡各一张,在收到各银行核准发出的信用卡后均开通使用。截止2013年5月份,被告人欧阳一正使用上述六银行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恶意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172091.99元(公诉机关指控的恶意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168871.25元)用于套现、消费、做生意等,经上述六银行分别两次以上催收后均超过3个月仍拒不归还,且采用拒接银行催收电话、不理睬银行催收短信、将手机停机换号等方式逃避催收。其中,截止2013年5月底,被告人欧阳一正使用卡号为43×××76的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恶意透支本金人民币16900元;截止2013年5月1日,被告人欧阳一正使用卡号为62×××32的中信银行信用卡恶意透支本金人民币27182.97元(公诉机关指控的该笔恶意透支本金为23962.23);截止2013年5月20日,被告人欧阳一正使用卡号为62×××33广发银行信用卡恶意透支本金人民币32058.61元;截止2013年5月22日,被告人欧阳一正使用卡号为43×××27的招商银行信用卡恶意透支本金人民币19089.31元;截止2013年5月18日,被告人欧阳一正使用卡号为62×××89的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恶意透支本金人民币42308.82元;截止2013年5月9日,被告人欧阳一正使用卡号为62×××06的兴业银行信用卡恶意透支本金人民币34552.28元。公安机关立案后,被告人欧阳一正的家属已代其向银行还清上述全部透支本金人民币172091.99元及利息。上述事实,被告人欧阳一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欧阳一正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传唤经过、被告人欧阳一正向中国建设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兴业银行提交的申请信用卡材料及六张信用卡复印件、中信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兴业银行的报案材料、中国建设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兴业银行的信用卡账户明细、催收记录、结清证明、被告人欧阳一正在中国民生银行的账户情况总览、中国民生银行缴款告知函、广发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兴业银行的情况说明、中国建设银行工作人员李谦、广发银行工作人员汤啸的陈述、被告人欧阳一正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一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恶意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以上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拒不归还,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阳一正犯信用卡诈骗罪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欧阳一正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安机关立案后,被告人欧阳一正的家属已代其向银行还清上述全部透支本金及利息,可以对被告人欧阳一正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欧阳一正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意见,与事实相符,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欧阳一正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限其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28日起至2017年5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符 晓人民陪审员 钟学仁人民陪审员 刘爱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邹 朗附件:本案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