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昌执字第012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梁小舟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梁小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执字第01262号申请执行人: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号龙源国际广场*座**楼。负责人:熊丰,主任。被执行人:梁小舟。申请执行人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梁小舟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67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梁小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小舟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00元及利息(以6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自2012年5月21日起算至2013年10月18日止为50,598.17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6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的二倍,从2013年10月19日起算至2013年12月3日为9,000元),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执行费8,498元,但被执行人梁小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或冻结被执行人梁小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77,896.1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保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毕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