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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民初字第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党英莉与李小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合民初字第00402号原告党某某,女,汉族,高中文化,住合阳县城关镇,居民。被告李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原籍贵州省赤水市长沙镇,婚后住址、职业同上。原告党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党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党某某诉称,我与被告李某某网上相识后于2010年6月确立恋爱关系,2011年4月12日在合阳县民政局依法登记结婚,并领取了结婚证,被告李某某到我家生活,2011年10月3日生一女孩党某甲,现随我生活。因我对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被告隐瞒其婚史及并有三个孩子的情况,在我与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多次对我实施家庭暴力,为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2012年4月其离家出走至今,互不履行义务,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诉请离婚,要求抚养孩子,被告依法应承担孩子抚养费用。被告李某某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网上相识后于2010年6月确立恋爱关系,2011年4月12日在合阳县民政局依法登记结婚,并领取了结婚证,被告李某某入赘原告党某某家生活,2011年10月3日生一女孩党某甲,现随原告党某某生活。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为家庭生活琐事多次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相互缺乏沟通,夫妻关系进一步产生裂痕。2012年4月,原、被告再次发生纠纷后,被告李某某便离家出走,至今没有音信,夫妻分居生活至今,夫妻长期互不履行义务。现原告党某某诉请离婚,要求孩子随其生活,并���求被告李某某承担孩子抚养费,被告李某某经公告传唤,在公告期满后仍未到庭应诉。本院认为,原、被告网上相识后自由恋爱,双方自愿结婚,且生有孩子,理应和睦相处,珍惜夫妻感情,建立和谐的家庭关系。但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为家庭生活琐事多次产生矛盾,双方不能采取积极的态度化解矛盾,而被告李某某却离家出走,夫妻长期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准许。抚育孩子属原、被告的法定权利义务,因孩子长期随原告生活,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考虑,孩子应继续随原告生活,被告应承担孩子的部分抚养费。对原、被告婚后是否有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因被告李某某未到庭,无法质证,应另案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党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二、女孩党某甲随原告党某某生活,被告李某某付给原告党某某孩子抚养费3000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清结)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明军审 判 员  王 宏人民陪审员  黄冬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孙海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