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行审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青岛市黄岛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燕伟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青岛市黄岛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燕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黄行审字第192号申请人:青岛市黄岛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珠海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孟庆波,局长。委托代理人薛洪妮,女,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燕伟,女,198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人青岛市黄岛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就王燕伟不履行南费征字(2013)060-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在申请人提供的地址找不到被执行人,致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黄岛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南费征字(2013)060-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成驹审判员 孙德华审判员 杜 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周菲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