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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行审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青岛市黄岛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燕伟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青岛市黄岛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燕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黄行审字第192号申请人:青岛市黄岛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珠海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孟庆波,局长。委托代理人薛洪妮,女,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燕伟,女,198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人青岛市黄岛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就王燕伟不履行南费征字(2013)060-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在申请人提供的地址找不到被执行人,致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黄岛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南费征字(2013)060-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成驹审判员  孙德华审判员  杜 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周菲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