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威环执字第72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林峰与张华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峰,张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威环执字第729-2号申请执行人林峰,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渔港路**号***室。被执行人张华丽,女,196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林峰与被执行人张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的(2012)威环民初字第12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林峰于2013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华丽名下的鲁K700**号轿车,但上述车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且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2)威环民初字第1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秦宪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蒋子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