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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江民初字第19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张冬莲与杨少斌、吴国灿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冬莲,杨少斌,吴国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民初字第1945号原告张冬莲。委托代理人瞿国伟、陈水达,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杨少斌。被告吴国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美亚大厦601、602室。负责人杨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冬莲诉被告杨少斌、吴国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冬莲在接到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七日内既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按规定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吴晓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夏晓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