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卫民初字第13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卫民初字第1308号原告李某。被告张某。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被告,被告不明,应裁定驳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文万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朝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