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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卫民初字第13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卫民初字第1308号原告李某。被告张某。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被告,被告不明,应裁定驳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文万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朝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