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一初字第30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4-21
案件名称
张烈与易亚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烈,易亚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3086号原告张烈。被告易亚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烈与被告易亚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烈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烈申请撤诉,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体现,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烈负担。审 判 长 郑忠东审 判 员 吴永红人民陪审员 李 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林一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