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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一初字第30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4-21

案件名称

张烈与易亚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烈,易亚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3086号原告张烈。被告易亚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烈与被告易亚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烈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烈申请撤诉,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体现,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烈负担。审 判 长  郑忠东审 判 员  吴永红人民陪审员  李 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林一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