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熟辛民初字第05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时月明与时红军、陈雪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月明,时红军,陈雪芳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熟辛民初字第0506号原告时月明,男,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卞为军,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傅迪凡,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时红军,男,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陈雪芳,女,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9月9日受理了原告时月明诉被告时红军、陈雪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时月明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月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4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艳文代理 审 判员 姜壮志人民 陪 审员 蔡峰慈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代) 缪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