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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民二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0-18

案件名称

甘融融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国贸支行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秀英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融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国贸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秀英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二初字第19号原告甘融融。委托代理人易凯,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国贸支行。代表人范雪敏,行长。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秀英支行。代表人简小兵,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融融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国贸支行、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秀英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融融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处分诉权的体现,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融融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戡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谢焕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