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仓执行字第11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4-11
案件名称
陈辉与潘自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辉,潘自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仓执行字第1167号申请执行人陈辉,男,汉族,1957年3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潘自斌,男,汉族,1960年4月3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仓民初字第18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潘自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潘自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潘自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56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光执行员 翁元荣执行员 施潇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林伟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