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民初字第18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侯社红与被告侯瑞兴、张翠巧,第三人清丰县城关镇张仪庄村村民委员会、侯玉庆共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社红,侯瑞兴,张翠巧,清丰县城关镇张仪庄村村民委员会,侯玉庆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1854号原告:侯社红,女,1977年11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同伟,男,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侯社红之夫。委托代理人:赵瑞平,濮阳市高新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瑞兴,男,1948年12月5日出生,系原告侯社红之父。被告:张翠巧,女,1949年4月6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侯社红之母。第三人:清丰县城关镇张仪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芳义,该村委会主任。第三人:侯玉庆,女,汉族,清丰县城关镇张仪庄村村民委员会会计。原告侯社红与被告侯瑞兴、张翠巧,第三人清丰县城关镇张仪庄村村民委员会、侯玉庆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社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侯社红负担。审判员 XX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裴利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