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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潭民二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原告湘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振兴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振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潭民二初字第507号原告湘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云龙中路31号。法定代表人:李志武,系该单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建基,男,1967年7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信用社职工,住湘潭县花石镇中立街。被告李振兴,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湘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振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湘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李振兴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69元,减半收取334.5元,由原告湘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周劲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周晓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