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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齐立保字第74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倪善金与袁学江(袁学军)借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倪善金,袁学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齐立保字第742-1号申请人:倪善金,男,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袁学江(袁学军),住齐河县。申请人倪善金与被申请人袁学江(袁学军)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倪善金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袁学江(袁学军)的存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袁学江(袁学军)的银行存款19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加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