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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甪民初字第02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郭福林与尤坤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福林,尤坤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甪民初字第0295号原告郭福林(系苏州市吴中区甪直天华五金加工厂业主),男,1968年8月1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庆芳,江苏众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燕,江苏众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尤坤,女,1975年5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福林诉被告尤坤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488元,由原告郭福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徐苏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