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执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学庆、王庆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学庆,王庆华,赵文普,杜金章,董俊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3)乐执字第80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昌乐县城新昌路**号。法定代理人高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学庆。被执行人王庆华。被执行人赵文普。被执行人杜金章。被执行人董俊海。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2)乐商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金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炳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