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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民初字第29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孙永安与宁波正耀汽车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永安,宁波正耀汽车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民初字第2951号原告:孙永安。被告:宁波正耀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正土。委托代理人:沈剑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永安与被告宁波正耀汽车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孙永安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孙永安提出撤回对被告宁波正耀汽车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永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孙永安承担。审 判 员  杜 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刘啸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