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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新法民一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云新法民一初字第278号原告苏某某,女,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委托代理人梁某深,男,农民,住新兴县。被告黄某某,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原告苏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国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梁某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0年10月11日到新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1年3月4日生育女儿黄某燕,2012年6月1日生育儿子黄某伦。由于被告是聋哑人,再之,婚前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婚,以至婚后原告才发觉被告有赌博恶习,为了赌博,被告不顾家庭及怀有身孕的原告,家庭生活全由原告负担,令原告痛苦万分。原告规劝被告放弃赌博,却遭到被告驱赶。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判决婚生女儿黄某燕、儿子黄某伦由被告携带抚养并负担抚养费;三、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黄某某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7月在新兴县城经朋友介绍相识,同年10月11日双方自愿到新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3月4日生育女儿黄某燕,2012年6月1日生育儿子黄某伦。后夫妻共同生活,感情尚可。2013年10月15日,原告以被告以赌博为生不顾家庭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没有证据证实。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新兴县妇幼保健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及检查报告单和本院的庭审笔录证实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婚姻,婚后夫妻感情尚好。由于双方缺乏必要的谅解和沟通,也没有坚持夫妻间应有的尊重,导致纠纷发生,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夫妻关系仍可维持。原告提出被告以赌博为生不顾家庭导致夫妻感情已破裂的陈述没有相关证据证实,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苏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国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黄永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