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永城民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陈芳兰与金福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芳兰,金福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城民初字第283号原告:陈芳兰。被告:金福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芳兰诉被告金福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这属于原告行使处分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芳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玉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 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