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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永城民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陈芳兰与金福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芳兰,金福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城民初字第283号原告:陈芳兰。被告:金福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芳兰诉被告金福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这属于原告行使处分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芳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玉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 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