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徽执字第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朱全中、文改勤与闫甜甜、汪仲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全中,文改勤,闫甜甜,汪仲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徽执字第05号申请执行人朱全中,男,64岁,汉族。申请执行人文改勤,女,63岁,汉族。被执行人闫甜甜,男,28岁,汉族。被执行人汪仲禄(又名:汪中东),男,38岁。申请执行人朱全中、文改勤与被执行人闫甜甜、汪仲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徽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6日作出的(2009)徽民一初字第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93056.3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曾多次前往二被执行人家中,责令其全面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因被执行人闫甜甜服刑期满后无固定收入;被执行人汪仲禄家庭生活困难,仅执行了4000元,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 予审 判 员 杜鸿武代理审判员 范欣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欣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