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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掇刀刑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屈雨龙非法销售间谍器材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屈某某;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鄂掇刀刑初字第00110号公诉机关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屈某某。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以荆掇检刑诉(2013)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屈某某犯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至5月,被告人屈某某从武汉购买信号发射器、听力接收器及文字接收器等考试作弊器材,在荆门与参加2013年度高考的考生或家长联系后,以1500元至5000元不等的价格共销售了23套文字接收器,获款77500元。经湖北省特种器材技术鉴定中心鉴定,该器材属于窃听专用器材。案发后,被告人屈某某已退清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某、曾某某、田某的证言,销售器材名单及金额清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赃物照片,湖北省特种器材技术鉴定中心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鉴定书,湖北省罚没收入票据,社会调查评估卷宗,人口信息表及被告人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屈某某自愿认罪,且积极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屈某某犯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 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凯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