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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52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邵某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5203号原告:邵某某,女,汉族,1986年11月6日出生。被告:张某甲,男,汉族,1983年10月2日出生。原告邵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某某诉称,其与���告张某甲2011年10月10日结婚,婚后2012年9月13日生一女张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发生矛盾,争吵不断。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查,原告邵某某2013年曾起诉离婚,于2013年5月24日申请撤诉,法院于2013年5月24日向其送达了民事裁定书,现原告于2013年8月12日再次起诉离婚至法院。本院认为,对于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因与上次撤诉后未满六个月再次诉至法院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已经将此告知原告。但原告称被告将其腿部击伤,被告予以否认,原告未向法庭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邵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给原告邵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殷 瑞人民陪审员  尹顺安人民陪审员  何 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小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