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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宽民初字第18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冯春利与田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春利,田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1847号原告冯春利,现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被告田彬。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春利诉被告田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春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宝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冯琳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