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宽民初字第18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冯春利与田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春利,田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1847号原告冯春利,现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被告田彬。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春利诉被告田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春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宝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冯琳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