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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沈和立催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沈阳市润通汽车部件厂、宋开权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阳市润通汽车部件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沈和立催字第00045号申请人沈阳市润通汽车部件厂。法定代表人宋开权,系负责人。申请人沈阳市润通汽车部件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9月4日发出公告,自公告之日起至2013年12月6日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账号:0304010140940009610号码:3130005128188939,票面金额200000元,出票人: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背书人:辽宁万隆医药有限公司,持票人:即申请人,签发日期:2013年6月6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沈阳市润通汽车部件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沈阳市润通汽车部件厂承担。审判长 姚 宏审判员 张素燕审判员 王学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 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