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景民一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王岩与李春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岩,李春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景民一初字第795号原告:王岩,男,1988年9月21日出生,回族,住山东省曹县。委托代理人:周磊,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春生,男,汉族,196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委托代理人:薛胜利,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岩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岩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0元由原告王岩负担。审判员 王 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韩金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