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睢区少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高某某、李某甲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李某甲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商睢区少刑初字第150号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某,男,194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个体,住河南省睢县。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于2012年9月2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于2012年10月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甲,男,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于2012年9月1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10月10日被逮捕,2013年3月2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王万君,河南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3)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李某甲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慧梅、李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李某甲及其辩护人王万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高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甲在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蔡庄王楼村李某甲家中建设神通电线厂,生产航天牌互导电线、胶质电线、防老化电线,经鉴定三种电线均不合格,被告人高某某、李某甲的神通电线厂一共往外销售本厂生产的伪劣电线金额为十六万九千元,库存电线经鉴定价值为一万一千二百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以下证据:1、被告人高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况某某等的证言;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4、书证、物证。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李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李某甲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人李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为宜。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高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甲在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蔡庄王楼村李某甲家中建设神通电线厂,生产航天牌互导电线、胶质电线、防老化电线,经鉴定三种电线均不合格,被告人高某某、李某甲的神通电线厂一共往外销售本厂生产的伪劣电线金额为十六万九千元,库存电线经鉴定价值为一万一千二百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证实,2012年5月份伙同被告人李某甲在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蔡庄王楼村李某甲家中建了一个神通电线厂,生产航天牌互导电线、胶质电线、防老化电线,生产三个月左右,这三种线每盘都是一百米。我们在巩义进了一套加工照明电线外壳的机器,并在巩义市进的原材料,然后我们请了三个工人,一个叫刘某乙负责加工照明电线外壳的机器,一个叫潘某某,另一个叫刘某丙,他们两个负责加工厂的杂活,给加工好的照明电线包装和贴牌。我负责加工出售照明电线的记账工作及加工电线外皮包装技术工作,李某甲负责销售照明电线。2、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证实,2012年5月份开始跟高某某合作生产电线的,我们每人拿出四五千元的资金,厂地是用的俺家的住房。以俺妻子李丽莉的名字在2012年5月25日办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主要经营范围是电线电缆的销售,其他没有啥手续。高某某负责进原料,销售产品,我负责要账,招聘了三个工人,主要生产航天牌互导电线、胶质电线、防老化电线,共生产三个月左右。3、证人况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4月份,老高找到我并告诉我他以前是九龙电线厂的业务员,现在不干了,自己开了家神通电线厂生产航天牌互导电线、防老化线、胶质线。让我帮他卖卖,我当时就问老高:“质量怎么样。”老高当时就说:“能够达到国标线”我就说先进点卖卖吧,然后老高就开始给我发货,中间有一次货的质量实在太差了,没办法卖,我就给他退回去了。因为我跟他认识,他让我帮忙给卖线我就帮忙了。不过他发过来货之后,我一看就知道没有达到国标,进类比国标便宜,卖得比国标的多点。4、证人郭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的一天,老高来到俺家里给我说:“我以前是开封电线厂的销售员,现在不干了,自己开了一个电线厂,生产的都是国标电线,同等的国标比别家便宜,这是我们的生产线的样本。”因为我以前卖的开封电线厂的电线都是老高给介绍的,我就看了,一看电线质量不错,我当时就说:“那你给我发点货吧。”中间卖的有一些电线质量差或达不到米数,我就给老高退回,因为老高的线比国标便宜,有些线看着没问题能往外卖,我就往外卖。5、证人孙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8月份,有个人给我打电话:“我是老高,以前是九龙电线厂的。”我当时卖的就是九龙电线厂的线我就问:“有啥事。”老高说:“我现在不在九龙电线厂了,我自单干,也是生产照明电线,你看看能不能卖卖我的线。”我当时就说:“可以,你先拿点先过来我卖卖看。”后来我就开始卖老高的线,有互导电线、胶质电线、防老化电线。6、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4月份,当时高某某给我打电话:“我现在不在开封电线厂干了,我自己单干,你看看能不能帮我卖电线。”我说:“到时再说吧。”过几天高某某就来到俺开的电料门市部商量卖他线的事。当时我同意了,然后我就进了高某某厂内的线,他给我拉过来线后,我一看他生产的三种线都没有达标,不过每盘线的长度都够,我就卖了。7、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7月份,我开始进神通电线厂的货,神通电线厂的负责人姓高,李某甲是跑业务的,李某甲来我们店里推销的线,我进他们的线质量不太好,有很多客户从我店里买过神通电线厂生产的胶质线以后都退回来了,我怀疑质量不达国标。但想着他们的线便宜,想多挣些钱,就一直从他们那进货。8、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2012年商丘神通电线厂的老高,原来是九龙电线厂的技术员,他是来我们店推销的,他是通过托运部给我发的货。我一共进的有一万余元的货,老高那里都有帐。我进货时,老高给我提供了营业执照,其他手续没有提供。老高给我提供的线,没有写标准,只写了多少股。9、证人申某某证人证言,我销售一个姓高的生产的胶质线、互导线电线,因为质量不好,我还给他退过去不少。我没见过他们厂的电线合格证,也不知道合不合格。10、证人刘某甲证言证实,2012年6月份的时候,当时我没有在门市部,等我回来的时候,俺妻子告诉我:“商丘市来一个姓高的推销他生产的电线那,并给我们留了点线,让我们卖卖”当时我也没在意,过了几天一个自称老高的人打电话问我要不要线,我说我还有线卖那,我就没要。又过了几天他又打电话,我就让他发过来点,从那以后,我就开始进老高厂里的线。11、证人代某某证言证实,我们是去年八月份开始进的老高的电线,当时是老高过来给我们介绍的,他给我们的样品还不错,价格还便宜,我们就一直买着老高的线。我们进了老高两种电线,一种是互导线,一种是胶质的花线。我看见老高给我的电线,包装纸上写着神通电线厂,航天牌电线。12、证人刘某乙证言证实,我进过商丘一个姓高的电线,我看他给我的电线,包装纸上写着神通电线厂,航天牌的电线。我只进过一种互导线,大概去年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老高到俺店里跑业务,当时拿的样品还不错,价格也合理,我就进了三四次老高的电线,后来我发现老高的电线质量差,跟以前的线不一样,我就给他退回去了,然后就没有进过他的线。13、证人高某某证言证实,我们经销过商丘神通电线厂的电线,经销过他们厂里的航天牌胶质电线。都是俺丈夫进的货。老高当时给我推销线的时候,给我们说了他生产的胶质线达不到国标,价格还便宜,我们这里是县城,要国标线的人少,我就卖他的货了。14、证人潘某某证言证实,我是通过一个叫王为民的朋友介绍进到神通电线厂打工,还有两个工人一个叫刘某乙,一个叫刘某丙,我不知道啥地方的。我负责绞线,另两个工人负责包线,老高是厂里的管事,我就干了三天。15、证人刘某乙证言证实,2012年9月14号我去的小厂打工,我和这家小厂离得比较近,是我自己找过去的。我们参与生产的这个小厂的老板有两个人,一个是高某某,另一个是李某甲。我们生产的电线是航天牌的。我就知道工商局给我们发了一个证,具体什么证我不知道。我们每天生产铜线电线有四五十盘,铝线四五十盘,每盘一百米。都是两个老板负责,有关技术方面的事都是高某某负责。有三个工人,另外两个一个叫刘某丙,一个叫潘某某。他们两个才干三天。我们三个都负责杂货,没具体分工。16、证人刘某丙证言证实,2012年9月17日通过俺媳妇的哥介绍过去到这个小厂打工的。我们参与生产的这个小厂的老板有两个人,一个叫高某某,另一个叫李某甲。我们生产的电线名字叫航天牌。我就知道工商局给我们发了一个证,具体什么证我不知道。我们每天生产铜线、铝线电线各有五十盘左右,每盘一百米。都是我们的两位老板负责,有关生产技术方面的事都是高某某负责。李某甲负责什么工作我不知道,我光知道他是老板。有三个工人,另两个工人一个叫刘某乙,一个叫潘某某。刘某乙和潘某某在厂里干的也不长。我们三个工人都是干杂货,没有具体分工。17、神通电线厂出售电线账目一览表证实,高某某、李某甲销售本厂生产的伪劣电线金额为十六万九千元。18、扣押物品清单及价格鉴定书证实,扣押高某某、李某甲库存电线经鉴定价值为一万一千二百元。19、商丘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报告证实,高某某、李某甲生产、销售的互导电线、胶质电线、防老化电线均为不合格产品。20、照片证实,高某某、李某甲生产车间、设备、原料、半成品、成品拍照在卷。21、抓获经过证实,2012年9月19日早上九点许,接群众举报在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蔡庄王楼村有人生产伪劣照明电线,接到电话我队迅速开展调查,后经调查生产伪劣照明电线的处所在睢阳区新城办事处蔡庄王楼村李某甲家中,2012年9月19日中午11时许,在睢阳区新城办事处蔡庄王楼村李某甲家中把正在生产照明电线的高某某、李某甲、刘某乙、刘某丙、潘某某抓获,经询问对在李某甲家中生产伪劣航天牌互导电线、胶质电线,防老化电线供认不讳。22、常住人口信息证实,高某某出生于1949年3月16日,李某甲出生于1980年7月16日。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示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李某甲辩护人辩护的被告人李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为宜的问题。经查,被告人李某甲自公安侦查阶段至审判阶段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对其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适用缓刑。因此,辩护人辩护理由充分,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李某甲在生产、销售过程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某、李某甲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高某某、李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李某甲能认罪、悔罪,对其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李某甲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杨建波审判员 李艳霞审判员 朱凤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吴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