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汇民商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8-23
案件名称
徐龙刚与贵州省宏懋晨运业发展有限公司、贵州省宏懋晨运业发展有限公司南白分公司挂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龙刚,贵州省宏懋晨运业发展有限公司,贵州省宏懋晨运业发展有限公司南白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汇民商初字第26号原告徐龙刚,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委托代理人康忠莲,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省宏懋晨运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遵义市汇川区北部湾锦都豪苑A区二楼。法定代表人张型勇,职务:该公司经理。被告贵州省宏懋晨运业发展有限公司南白分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县南白镇柳堰路1号2楼。负责人:何小明,职务: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受理原告徐龙刚诉被告贵州省宏懋晨运业发展有限公司、贵州省宏懋晨运业发展有限公司南白分公司挂靠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龙刚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龙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收。审判员 刘正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钟 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