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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3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陈章仲与冯新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343号原告:陈章仲。委托代理人:成虎,广东国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新全。原告陈章仲诉被告冯新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章仲及其委托代理人成虎,被告冯新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8月3日,原、被告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闪壁村旧村6巷8号房屋一栋共六层,包括屋边一块约50平方米全部转让给原告。房屋转让价为162万元。协议还约定,该协议为“草议”,详细买卖协议再重新签订。被告还承诺,必须保证全家成员签名和办理公证房产过户。协议签订后,原告按协议约定,于签订协议当天,通过转账方式将20万元定金支付给被告,同年8月6日,在被告要求下,再通过转账方式支付了房款10万元。然而,被告却未能按照协议约定,使其家人在协议上签字,更未能办理公证房产过户,也未能与原告再签订一份详细的买卖协议。为此,原告拒绝支付剩余房款,并多次要求被告履行协议,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至今。原告认为,被告未能按协议约定保证全家成员在《房屋买卖协议》上签名,也未能办理公证的房产过户,应该返还原告支付的所有购房款项。由于被告严重违反双方约定,理应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要求被告按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合理合法,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房款300000元,并自2011年8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直至还清全部购房款之日止。2、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我方同意偿还原告本金三十万元,但不同意偿还利息,我现在没有这么多钱偿还给原告,要求分期偿还本金。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和土地包括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闪避村旧村六巷8号一栋六层房屋,以及屋边一块约50平方米的空地。原、被告称涉案房屋的土地和空地是属于闪壁村的宅基地,未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涉案房屋由被告建设使用。2011年8月3日,原、被告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涉案房屋和土地转让给原告,转让价162万元,原告先付定金10万元,8月3日付10万元,共付定金20万元,8月18日再付余款80万元,剩余62万元于9月15日前付清,若任何被告违反协议则定金双倍返还,此协议为草议,待详细买卖协议再重新签订,被告必须保证全家成员签名和办理公证房产过户。2011年8月3日、8月6日,原告向被告共支付购房款3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条和收据。原告称被告未能按协议约定保证全家成员在《房屋买卖协议》上签名,也未能办理公证的房产过户,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和利息。另查,原告为广州市城镇户籍。本院依法行使释明权,若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为无效合同,原告是否变更诉讼请求,原告表示不变更诉讼请求。诉讼中,原告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0000元或对其他等值财产保全,并提供其名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员村西街7号大院9号303房作为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13)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343号民事裁定,查封上述担保财产及被告价值300000元的财产,并采取了执行措施。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所述,涉案房屋的土地和空地是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在房地一体格局下,原、被告买卖涉案房屋和土地涉及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因宅基地是村民基本生产、生活的保障,宅基地使用权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国家法律和政策均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本案原告为广州市城镇户籍,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300000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1年8月6日计付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冯新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章仲返还购房款300000元。二、被告冯新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章仲支付购房款300000元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1年8月6日起计至被告付清款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冯新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学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