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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阜法执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阜法执字第213号申请人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风云、苟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5日作出的(2013)阜民二初字第1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270000元,均未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风云、苟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阜法执字第21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执行条件具备后,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重九二0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     红     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