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宁民初字第19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海冠尊游艇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冠尊游艇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拟稿纸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宁民初字第1996号原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全宏。被告:宁海冠尊游艇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锋。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海冠尊游艇发展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海冠尊游艇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海冠尊游艇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海冠尊游艇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4445元,减半收取17222.5元,由原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毛亚琼代理审判员 王 琼人民陪审员 何文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项凌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