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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三法刑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2013)���三法刑初字第422号陈春生五人抢夺、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生,陈有国,王军徕,陈辉,刘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佛三法刑初字第422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春生,男,50岁。因本案于2013年4月1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有国,男,49岁。因本案于2013年4月1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被告人王军徕,男,40岁。因本案于2013年4月1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被告人陈辉,男,48岁。因本案于2013年4月1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5日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次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被告人刘坤,男,24岁。因本案于2013年3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3)388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春生、陈有国、王军徕、陈辉、刘坤犯抢夺罪、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有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遂于2013年9月13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拣开、代理检察员李欣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春生、陈有国、王军徕、陈辉、刘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抢夺罪。2013年1月23日11时许,五被告人经密谋后,由被告人刘坤驾驶车牌为粤A110**号的丰田牌小面包车搭载被告人陈春生、陈有国、陈辉、王军徕去到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阳光陶瓷厂门前公交车候车亭。被告人陈辉、陈有国负责和被害人黄某某搭话,让黄某某相信坐火车需办理健康证后,被告人王军徕假装认识防疫站工作人员,三被告人将被害人黄某某带到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周村清塘牌坊旁边空地,由被告人陈春生假扮防疫站工作人员以办理健康证需要银行卡和密码为由让黄某某将2张银行卡交出,并说出密码,随后又以办证不能带行李为由,让黄某某把内有人民币6900元的行李交由被告人陈辉、陈有国、王军徕代为看管。该三被告人趁黄某某和被告人陈春生前往“办证”时将黄某某的行李拿走,被告人陈春生亦趁黄某某发现行李被拿走后折返时逃离现场。二、信用卡诈骗罪。得手后,五被告人随即驾车去至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建沙路南海农商银行门前,由被告人陈春生和刘坤冒用黄某某的银行卡在该银行ATM机上取走人民币18900元,随后五被告人将上述赃款合计25800元分占。2013年3月27日,被告人刘坤经家人劝说主动投案。2013年4月18日,被告人刘坤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春生、陈有国、陈辉、王军徕。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陈春生、陈有国、王军徕、陈辉、刘坤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刘坤有自首、立功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春生、陈有国、王军徕、陈辉、刘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且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清楚,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陈春生、陈有国、王军徕、陈辉、刘坤的供述、辨认笔录及对作案现场的指认,证人刘某某、卢某某的证言,银行卡交易明细表,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春生、陈有国、王军徕、陈辉、刘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乘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陈春生、陈有国、王军徕、陈辉、刘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春生、陈有国、王军徕、陈辉、刘坤犯数罪,均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刘坤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坤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春生、陈有国、王军徕、陈辉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坤犯罪情节较轻,且有自首、立功情节,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移送的手机四部是犯罪工具,依法没收销毁;移送的人民币1910元属于各被告人犯罪所得赃款,可发还给被害人黄某某。根据被告人陈春生、陈有国、王军徕、陈辉、刘坤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春生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4月18日起至2015年4月17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有国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4月18日起至2015年4月17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王军徕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4月18日起至2015年4月17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四、被告人陈辉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2日,即刑期自2013年12月2日起至2015年11月29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刘坤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六、移送的人民币1910元,发还给被害人黄某某;作案工具手机四部,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唐  毅  军代理审判员 幸  华  林人民陪审员 何  永  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蔡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