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花民二初字第004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黄茂与杨卫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茂,杨卫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花民二初字第00445号原告:黄茂。被告:杨卫东。原告黄茂诉被告杨卫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明荣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卫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茂诉称:2008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租赁本原告的挖掘机挖掘土石方,共计应支付租用费用155000元。2012年6月7日,被告向本原告出具欠款条据一份,载明其欠本原告155000元。之后,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拒付上述欠款。现诉请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偿付原告欠款155000元,并承担自出具欠条之日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损失;2、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杨卫东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查明以下事实:被告曾租赁原告挖掘机。2012年6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一份,载明:“今欠黄茂捣机费用拾伍万伍千元整”。因被告未支付欠条载明的欠款,形成诉讼。上述事实,有身份证复印件、欠条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提出抗辩意见及反驳证据,视为放弃抗辩权。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存在租赁合同关系。被告应按欠条载明的数额全面履行付款义务。未履行,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提供的欠条中未约定付款期限及利息等,属于约定不明,原告作为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被告作为债务人也可以随时履行。故被告应承担未履行付款义务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即应自起诉之日2013年11月8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原告诉请中利息超过此范围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卫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茂支付租赁费155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黄茂支付自2013年11月8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黄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杨卫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明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蒋 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条文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2、本案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