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初字第87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8-04-28
案件名称
青岛朝日食品有限公司与王太开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朝日食品有限公司,王太开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8732号原告:青岛朝日食品有限公司。被告:王太开,男,195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原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朝日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太开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王太开送达,经本院释明,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王太开明确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不另行提供被告王太开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青岛朝日食品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021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陈茂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许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