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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彬执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弥兆海与被执行人平安财险咸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弥兆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彬执字第00019号申请人弥兆海,男。委托代理人赵枫,男,彬县司法局直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咸阳支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宝泉路兴秦商住楼*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1350103-2。负责人刘延军,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秋菊,女,陕西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弥兆海与被执行人平安财险咸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彬民初字第00710号民事调解书和执行申请书,于2013年12月5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平安财险咸阳支公司给付申请人弥兆海案件执行款1567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人员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平安财险咸阳支公司已经自觉履行了全部案款,申请人弥兆海已于2013年12月6日领取了上述款项。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3)彬民初字第0071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秀云审判员  王 铮审判员  张 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孙军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