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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金诉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毕如华、胡传程等与王培丰、六安市广路汽车运输服务车队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如华,胡传程,程旺,王培丰,六安市广路汽车运输服务车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金诉保字第00079号申请人毕如华,女,1946年9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申请人胡传程,男,1979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申请人程旺,男,1988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被申请人王培丰,男,1972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被申请人六安市广路汽车运输服务车队,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解放北路交管大楼内。申请人毕如华、胡传程、程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培丰驾驶的、被申请人六安市广路汽车运输服务车队所有的皖N×××××号中型自卸货车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己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诉前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今后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王培丰驾驶的、被申请人六安市广路汽车运输服务车队所有的皖N×××××号中型自卸货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从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樊丙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