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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辖终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金艳瑛与中磊建设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磊建设有限公司,金艳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辖终字第3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磊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竹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艳瑛。上诉人中磊建设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3)金婺商初字第11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中磊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其未向金艳瑛借款,不存在借款合同的履行问题。一审裁定对此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因其住所地在浙江省东阳市,应将本案移送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基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借款划出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享有本案管辖权。上诉人称其与被上诉人无借款关系,属于实体审理问题。上诉人就管辖权提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陆军传审 判 员 丁予兴审 判 员 陈振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管 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