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济阳民初字第16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徐美英与卢继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济阳民初字第1660号原告徐某某,女,1988年4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济阳县。委托代理人张绪才,山东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灵美,山东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某某,男,1982年6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济阳县。委托代理人张运川,济阳曲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南雁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7月份经媒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9月26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前接触时间短,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脾气性格怪异,双方无共同语言,经常吵架,感情不和,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无法再与其共同生活。原告现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公正审理,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卢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2012年7月份,我与原告经人介绍相识,当时,原告及原告的父母对我均没有意见,又因原告没有兄弟要求我生活在原告家,考虑到我的家庭状况就答应其请求。当年9月26日,双方在济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10月1日,在济阳县原告的家中举行婚礼正式共同生活。虽然双方婚前接触的时间并不长,但是我非常珍惜这迟来的爱,所以,孝敬原告的父母,疼爱原告的孩子。原告的脾气急躁,偶尔发生争执,我也总是处处迁就,相互间的感情尚可,根本没有达到离婚的程度。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7月经人介绍��识,于2012年9月16日在济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2月分居至今,现原告徐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请离婚,被告卢继平不同意离婚。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诉状、答辩状、结婚证、开庭笔录等在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2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于2012年9月16日在济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应当认定双方是在互相了解的基础上自愿登记结婚的,应当认定原、被告经过婚前了解和婚后的共同生活,已经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夫妻之间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尚未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互相谅解,在思想上、认识上及时进行沟通与交流,及时改正自己的不足和缺点,是能够化解��盾和好如初的。原告请求离婚的理由不够充分,对其主张本院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南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玲—2—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