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谭金伟与高尊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金伟,高尊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923号申请执行人谭金伟。被执行人高尊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金伟与被执行人高尊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无执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法发(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窦秀兵执行员 刘长安执行员 苏宪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刘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