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睢民再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9-12-18
案件名称
睢县城郊乡保庙村委汤花园第二村民组、睢县城郊乡保庙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睢县城郊乡保庙村委汤花园第二村民组;睢县城郊乡保庙村民委员会;商丘市飞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睢民再初字第4号原审原告睢县城郊乡保庙村委汤花园第二村民组。负责人张进平,该组组长。原审原告睢县城郊乡保庙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本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审被告商丘市飞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泽然,该公司经理。原审原告睢县城郊乡保庙村委汤花园第二村民组、睢县城郊乡保庙村民委员会与原审被告商丘市飞天科技有限公司土地租赁纠纷一案,睢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6日作出(2009)睢民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7月12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商立民申字第74号民事裁定指令睢县人民法院再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原审被告商丘市飞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申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再审程序;二、恢复对本院(2009)睢民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陈 洁审判员 余方治审判员 刘素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