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邢民初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邢民初字第991号原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霍艳亮。被告张某乙。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甲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继存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文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