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执民字第29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罗国平与陈友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奉执民字第2940号原告罗国平与被告陈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3)甬奉商初字第9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罗国平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友军去向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国平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陈友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与下落,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截止2013年12月6日,被执行人陈友军尚欠申请执行人罗国平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奉执民字第,294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国平发现被执行人陈友军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阳昉审 判 员 蒋玮琦代理审判员 周 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周梅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