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民民初字第16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管某某与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某某,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民初字第1666号原告管某某,男,1984年6月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户某某,女,1988年12月2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孟祥升,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某某与被告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管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佟立新人民陪审员 高青海人民陪审员 黄连合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庞全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