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一初字第014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家莎与安徽大雄华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莎,安徽大雄华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一初字第01463号原告:李家莎,女,196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安徽大雄华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南谯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潘美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程,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家莎与被告安徽大雄华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丁���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朱 亚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