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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47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重庆长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尹世祥,胥直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长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尹世祥,胥直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47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长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巴南区渝南大道162号,组织机构代码20340666-8。法定代表人周光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红遐,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世祥,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金,重庆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庆,重庆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胥直勇,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重庆长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尹世祥因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2)巴法民初字第08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重庆长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长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长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930元,减半收取3465元,由上诉人重庆长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 科代理审判员 黎 明代理审判员 于 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