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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执字第018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西安北大街支行与袁海军、撖拼莲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袁海军,撖拼莲,陕西金泰理财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18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住所地西安市北大街358号。负责人高平。被执行人袁海军,男,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县麻家塔乡骆驼场村*组*号。被执行人撖拼莲,女,197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同上,系袁海军妻子。被执行人陕西金泰理财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79号。法定代表人张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与袁海军、撖拼莲、陕西金泰理财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莲证经字第1058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袁海军、撖拼莲、陕西金泰理财咨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碑执字第018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人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治峰审 判 员  查永谦助理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雁 微信公众号“”